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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朱家发告云南昭通市工商局(原昭通地区工商局)终于有了结果。1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昭通市工商局败诉。
朱家发于1998年11月11日借给原昭通地区工商服务部140万元,约定于1999年10月30日归还,并由该服务部法人马仲达亲笔书写借条,加盖工商服务部印章。然而,借款到期后工商服务部并未还债,朱家发多次催还未果,遂将工商服务部和市工商局一起告上了法庭。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工商局是工商服务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由原昭通地区工商服务部偿还朱家发借款140万元,若服务部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由昭通市工商局在收取的管理费6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朱家发不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同时举证工商服务部是工商局利用职权非法开办的,其100万注册资金并没有到位。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在昭通市工商局将原“干训中心服务部”变更为工商服务部时,没有依法提供100万元注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工商局称100万元注册资金应由马仲达投入,而马仲达并未投入。最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由服务部偿还朱家发借款140万元,不足部分由工商局负责清偿;一、二审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37420元,由昭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李辉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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