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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南京市医改办昨天出台两项新举措,以进一步减轻医保参保者的看病负担,扩大医保定点医院的用药范围。
《关于调整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等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住院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75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仍为500元。多次住院的,按调 整后新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同时对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三种“门特”病人,精神病人治疗的起付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精神病人的住院起付标准,经核准后免付。“门特”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进行“门特”治疗时,个人可不付起付标准,直接进入统筹段按规定比例由个人和统筹分摊。
与此同时,市医改办结合省、市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及南京地区用药习惯,从2月1日起,将经过专家筛选、在省、市公费医疗报销药品范围内的、临床常用和疗效好、价格低的常用药新增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以方便参保人员门诊看病就医购药。
(宁劳轩 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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