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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5日10:53 深圳商报

  《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对深圳企业尤其是深圳“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私人业主来说有一个深入学习、贯彻和实施的过程。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办法》中企业关心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一、《办法》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哪些积极意义?立法的目的在哪里?

  这是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及中央、省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决心,体现了“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基本原则。它与我市先期颁布的各部综合和单项安全管理法规和规章一起,初步构成了我市安全管理的法规体系,标志着我市依法治理安全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二、《办法》具有哪几个方面的特点?

  主要有5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立足解决安全生产中深层次问题,不回避矛盾,对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和新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二是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首先规定企业负责人、“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及私人业主应该履行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三是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改变了过去只强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传统要求,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承担安全职责。四是贯彻“职责法定”及“过错追究”原则,对责任追究,主要看是否履行职责,对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则认定其有过错,追究责任。五是走群众路线,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三、《办法》从哪几个方面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

  有6个方面。一是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以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三是认真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的整治;四是抓好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五是组织防范事故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抢救、报告和处理;六是保证设备、设施、物业和作业场所符合安全规定。

  四、如果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要受到什么样的责任追究?

  一是经济处罚,二是警告并在媒体上公布,三是行政处分,四是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根据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按一般事故、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的不同类别,设立不同的处罚标准,但都遵循“过错追究”的原则。

  五、是否只要企业一发生事故,就要处罚企业负责人?

  不管是否发生事故,只要有过错都要追究责任,但又并不是一发生事故就处罚企业责任人,而是以事故调查为依据,以负责人履行职责与发生事故有没有因果关系来确定其是否有责任,对有过错责任的负责人才实施追究。

  六、为什么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处罚与对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处罚不一样?

  该办法对在任期一年内发生两宗死亡事故或一宗重特大事故,且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还增加了行政处分。这主要是考虑到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经营管理的是国家资产,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这一点上,他们与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同。与其他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负责人更应该强调其工作责任心,因此,增加行政处分是非常必要的。

  七、为什么把“三来一补”项目负责人和私人业主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

  我市现有“三来一补”项目9000家左右,主要分布在宝安、龙岗两区。长期以来,企业中、外两方对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安全管理的水平一直较低。近几年来,我市重特大事故主要出现在这一领域。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我们规定了”三来一补“项目中实际负责加工生产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将其纳入责任追究范畴。

  将私人业主列入调整范围是因为在农村城市化的过程中,出租物业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是一个存在的事实。由于多数物业出租后都改变了其本身的使用功能,不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基本条件,致使安全隐患严重(如无逃生通道,无消防灭火通道),这已经成为我市安全管理工作中新的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将私人业主列入调整范围,对其在物业出租过程中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予以明确,以加强其对出租物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政府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八、为什么对企业负责人只罚不奖?

  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是企业负责人应尽的义务,因此,防止事故、确保安全是理所应当的,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成为得到奖励的理由。

  九、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危险程度不一样,为什么要坚持统一的处罚标准?

  这是因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是相同的。本办法以”职责法定“为原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所有企业负责人都必须履行的,属于一种共性的职责,以是否履行这些共性的职责为依据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应该是公平的。再则,进行责任追究时,不是简单地一发生事故就处罚负责人,而是以事故调查为依据,以负责人履职与否与事故的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来确定是否有责任,有责任才实施追究。第三是人的生命价值是一样的,对伤亡事故的处罚,不能因为企业规模的大小或行业危险程度的高低而有所区别。(本报记者谢微微王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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