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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历时4年的“超大浴缸案”(本报去年曾作报道)昨天在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美国人顾然地要求物业公司准许其所拥有的大浴缸搬进住房、以及赔偿12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顾然地住在本市三和花园某号楼顶层29楼。1998年,顾然地突发奇想,从大洋彼岸运来了一只缸口面积达9.7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盛水4.16吨的特大浴缸,想安置在屋顶。此举遭到了物业公司的拒绝。顾然地曾两次雇了安装队起吊这只庞然大物,均遭到了物业公司的阻止。
2000年10月,房主古斯利公司向静安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排除障碍,准许浴缸入室,2001年4月,古斯利公司又主动撤诉。2001年12月10日,房主易换,顾然地成了购房者,过了3天,顾然地叫了专业安装公司,准备起吊大浴缸,再次被物业公司阻拦。顾然地认为,浴缸放在露天达4年之久,把它搬进自己的房间,有何不可?于是把上海巨星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提出物业公司不能阻拦其将大浴缸搬进自己房里,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人工费7600元以及支付本案诉讼费。法院听取了该楼的设计者,东南设计院的高工陈必勇和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翟金亮的意见,两位专家表示,在设计时并未考虑到能安放如此重量的浴缸,按国家有关规定,室内楼板最大承重每平方米280公斤。而这大浴缸盛满水每平方米重达400公斤以上,显然超过了设计标准,会给大楼安全带来隐患。法官认为,房中三间卫生间最大的只有10平方米,9.7平方米的大浴缸根本放不进去。任何一个业主都应安全使用物业。
于是一审对顾然地的诉请不予支持。(记者杨志洪 通讯员李鸿光 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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