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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曲志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明天起开始施行。
司法解释共32条,对人民法院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受理、诉讼、审判、赔偿等一系列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
规定。并申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将以这个新解释为准。
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民事纠纷
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到哪打官司?新出台的《解释》作出明文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
事纠纷案件。
对于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受理,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
件。并特别指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出版及制作者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强调,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制作者难逃其责。
今后,出版者、制作者对其出版、制作承担合法授权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
源举证责任。
新的司法解释指出,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要依据著作权法承担赔偿责任
。
而出版者将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丢失、毁损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的,也要追究出版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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