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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蓝极速网吧大火案巨额索赔很难被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04:2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9名“蓝极速”网吧大火受害人的父母向法院提起索赔72万多元的赔偿诉讼案已被法院受理。昨天,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的吴刚律师分析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

  吴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的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索赔案,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法院不予受理。此案中,原告要求进行赔偿的是丧葬费、交通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属于物质损失;而对于死亡赔偿金,一般都认为是对精神损失范畴上的赔偿。因此受害人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的案件,法院即使受理了,最后一般也不会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其次,本案中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的直接原因,并不是网吧经营者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而是纵火者实施的纵火犯罪行为。网吧经营者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受到了刑事处罚。就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网吧经营者并不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应向纵火者及其监护人进行索赔。但从道义、良知和保护弱者的角度考虑,非法经营者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精神抚慰和物质上的救济。

  再次,即使法院支持了原告针对纵火者的诉讼请求,但因被告已被判刑,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还要看实际情况,因为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必须给被执行人留下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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