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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专题 > 正文

反思孙志刚案一审法律困境 打击恶法要抬出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10:28 中国经济时报

  户口、遣送、暂住证三项制度该不该取消对立法、执法、行政中的违宪行为该如何审查

  -本报记者张鲜堂 张帆

  6月9日,一审的宣判对孙志刚案本身似乎可以说是小小地告一段落,可是关于这起案件更深入的思考却仍在进行中。1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天则经济研
究所、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再次组织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界的资深学者、律师,经济学以及行政学等专家就孙志刚案一审后的法律困境进行了专题研讨。

  孙案会否成为里程碑

  孙志刚案如此引起社会关注,不仅仅在于孙志刚本人的冤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史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都要有很多这种像里程碑式的案例出现,我们面临的不仅仅是孙志刚案件,还有一系列类似的案件。如果我们脚踏实地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去解决,最终会推动我们制度上更大的变化,推动宪政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

  不仅是观念,孙志刚案折射出的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意义。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认为,个案背后反映的正是制度问题,一个制度错了会出现成千上万个这样的个案。孙志刚案反映了我国现在其实存在着一种对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公正的治理结构,包括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也包括对警察权力界定的问题。警察的权力有时大到让人觉得害怕,一个社会赖以保证安全的机制反而变成了侵害社会的机制,这是很可怕的。而为什么这样一些所谓的制度办法能够堂而皇之地出台,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思考。所以,孙志刚案很可能成为宪政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在孙志刚的背后站着的是一大群默默无闻的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说,孙志刚事件的深层原因还不是收容遣送制度,而是中国长期以来在二元社会制度这个大背景下,对外出务工者缺乏公民权利保障的制度。据统计,到2002年,我国外出务工经商者有1.5亿到2亿,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四口之家的话,就涉及6亿到8亿人口,这就是处在社会最底层的人口。中国未来现代化的发展,必须面对的最大社会现实也就是这6-8亿人。如果他们的公民权利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改善了,那么中国才谈得上未来。孙志刚案件已经一审结束了,但是这种现象还不可能马上杜绝,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逐步打破城市的壁垒,这样中国的公民权利状况才会有一个根本上的改变。

  收容制度挑战公民权利保障

  会议议题矛头直指现行的收容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指出,收容遣送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他说,在计划经济下,每一个人从生下来就被“计划”了,但到了市场条件下,这种制度已经不适应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果这些过时的法律观念再不清理,再不废除,还强调部门利益、本位主义,会阻碍中国的发展。

  中国青年报资深记者卢跃刚说,中国的收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上访收容,还有一种就是“三无”人员的收容。孙志刚类型的案例近十年来不乏其例,为什么这个严重的问题屡屡发生并且恶化,这是一个问题。真正的恐惧是无形的,我们作为智力健全的人,身体健康的人,假如有一天被收容了,如果我们没有给予应该有的“配合”,是不是也有可能被送到精神病院?一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如果时时刻刻被笼罩着这样的阴影,那真的是人人自危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晨光院长提到,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完全保护普通公民的时候,最终任何人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生命都是没有保证的。包括我们当年的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冤案,这个血的教训太重了。这绝不是我们所提出的政治文明。

  与会一位律师称,收容遣送是一个恶法、恶制。对于这个制度,七八亿的农民都深恶痛绝,那么,它到底为谁所需要?哪一个阶层、哪一个群体需要?它体现了什么样的政治利益?

  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说,孙志刚案件是我们社会的耻辱,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耻辱。假如人人自危,人人都有可能被收容,人人都有可能丧失人身自由,人人都有可能对人身权利没有安全感,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所以我们首要的是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过去我们对政府的权力究竟有多大探讨来探讨去,一直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它的权力底线。我们现在必须要纠正对于人权问题的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政府、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警察国家”的风气不可取。应该看到,由于有收容遣送制度,由于有各种不规范的法规法令支持,我们的不少单位都变成拥有警察权的单位了,单位甚至可以决定把一个人送去劳动教养,可以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杜钢建说,当前我们必须废除三大制度——户口制度、遣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因为它们正把公民拥有的一般权利转化成行政特许权。而这三项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内在的逻辑性,其中任何一项都没有理由被保留。他说,结合孙志刚案,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制度改革,特别是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改革。我们缺少一个人身保护状制度,这个由谁发放?应当由法院发放,就是当公民一旦被警察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候,公民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来,法院要立即发放一个人身法律令状,警察没有权力超时羁押这个人,超过规定时间必须移交到法院,这叫“司法保护程序”,我们现在严重缺乏这道程序。

  杜钢建认为,此案一审的终结还提醒我们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严以治吏,要体现连带责任,不仅仅是一个政治责任,比如说领导干部要有承担重大事件事故的领导责任,连带责任要把它贯彻为法律责任,承担到什么程度需要在制度上去体现,但是这个精神原则一定要有。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副院长说: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总是寄希望于立法,实际上办好一个案件,胜过立一部法律。一个典型案件对法制的推动,可能远远大于立一部法律。收容审查制度谁是受害者?不仅孙志刚是受害者,打人的人也是受害者,被判刑的警察也是受害者,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的国家。因为国家这个制度的本意是好的,它就是为那些无家可归的人提供住宿提供吃饭的地方,但是这个好的制度被某些人变成了牟取私利的手段。

  打击恶法要抬出宪法

  国家行政学院何海波称,孙志刚的父亲说如果这个案子能够唤醒一些人,也值。但是这个案子可以唤回那些人的良知吗?他们很可能只会说以后要抓别抓大学生,抓了也不能打他,要打也不能打死他,要打死也要千方百计找家属调解,把这个事捂得更严一些。我们有多少人每天被收容遣送,如果这个人不是一个大学生,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那结果又会怎样呢?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由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呼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说,现在存在宪法虚置的状况,很多人不知道宪法有什么用,因为我们现实中有大量的法律、地方的规章、单位的红头文件,所以越到下面宪法就越没有了声音。基于这个现实,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决不能违宪。这个观念就意味着要有一个违宪审查制度。要注意宪法和司法的关系,不仅仅指法院,宪法里面有很多规定不是只与立法有关系,其实跟司法实践也有关系。比如公开审判,是一个过程,包括告知社会法院哪一天要开庭,庭审的判决书所有人都可以去查阅。而在孙案庭审中,据在场的一位律师透露,不仅新闻记者不能自由进入,进入者不能笔录,连孙志刚家属的代理人都不允许做笔记,这就违背了公开审判的真谛。所以说律师、检察官、法官在法庭的辩护词、公诉词、陈诉书里面,能不能更多地用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都有很大的意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控制不严,就会被好多处于下位法的法律法规、文件甚至个人的一些命令裁减。打击恶法,必须使宪法落到实处。

  王振民提示,当前还要防止通过普通的立法来取代宪法。有很多的立法涉及公民的权利,但有一些是在减少公民的权利,所以宪法的问题就要通过宪法来解决,不要寄希望通过普通的法律来解决。

  天则经济研究所张曙光研究员说,民主宪政不是搞一个运动之类就可以达成的,而是需要一个长期演化、长期积累的过程。而真正的渐进需要大家能够以一种理性的态度,能够互相理解、宽容,能够达成合作、达成妥协,这个过程才是可能的。前不久有三位博士、五位学者给全国人大建言,好就好在这是在推进民主宪政方面扎扎实实做了一件工作。一审的判决只是就具体问题告一个段落,但是如果我们仅限于这个地方,我觉得孙志刚死的意义就不大。如果孙案能成为我们的一个真正的突破口和契机,那么孙志刚的血就没有白流。

  关注孙案的律师不少,其中一位指出,孙志刚事件之所以能有今天这样令人比较安慰的结果,媒体的报道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如何从法律上保障新闻自由,是保障国家法规、法律被正确地贯彻执行,遏止公权力被滥用,以及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其职能的根本因素之一。当然,制度性保障新闻自由,更关键的是在我们这样一种文化传统、尤其是“牧民心态”行政文化传统的国家里,让媒体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保持一种威慑力。

  一位参加了孙志刚案一审庭审的律师说,在法庭上,当伤害孙志刚的被告人纷纷称自己也是被害人时,我心存同情。但是,到底是什么害了他们呢?孙志刚的父亲要求转告大家一句话:“我儿死得屈!死得冤!死得惨!但是我儿的死如果能唤醒执法者的良心,如果能避免更多老百姓的屈死,那么他的死也值!”

  与会者认为,孙志刚事件已成为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因为它将以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而载入历史。大家希望,将来作为历史重新审视本案时,人们会惊诧于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普遍地认为这种不正常的事太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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