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重复交叉 互联网企业更难以适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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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9:43 新华网 | ||
2002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出版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在涉及出版业务时,按《出版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报批后,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才能予以登记。根据这一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正在申报等待批准,但最近忽然又从网上获悉,文化部又下发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文化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向文化部申请互联网文化经营权。将两个规定内容进行比较,发现具体内容存在大量重复交叉,如果真 经营范围貌合神离 《文化规定》划定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范围第1、2、3、4、5项,与《出版规定》划定的互联网出版范围相比较,《出版规定》的内容基本上覆盖了《文化规定》的内容,这样从理论上讲,只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获得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即可合法经营,不需要再向文化部申报领取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许可证。但按照《文化规定》凡未经文化部批准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如网络游戏),企业要被实施行政处罚。这对企业来说不是太不公平了吗? 从另一个角度看,《文化规定》中的互联网产品中缺少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等互联网业务经营中经常涉及的主要内容,这样即使被文化部批准获得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权,也还将面临违反《出版规定》被处罚的危险。 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同时向两个部委提出申请,面临的问题是先向谁申请?后向谁申请?如果一个部委批准了,另一个不批准怎么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名称如何起,叫某某网络出版公司还是某某网络文化公司?到目前为止,出版作为特种行业是需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工商局才准予注册登记的,是否文化也被列为特种行业?那岂不是沾“文化”两字的待业都变成特种行业了?工商部门是否需要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和文化部两个部委的批件才允许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实在是一头雾水。 产品报批难题 按照《出版规定》和《文化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在引进国外作品时(如网络游戏)都需要同时分头报批。按照这些年一直在做的引进游戏的报批程序是: 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对产品进行三审后,送地方版权部门和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认证,然后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总署组织专家对内容审查批准后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出版。如果按文化部的规定,事前是否要由版权部门进行版权认证?据了解版权认证是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产品经文化部批准后,是否还需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一个游戏产品上市前需要复制大量的客户端光盘,而这些客户端程序光盘是本身就是一种电子出版物,而电子出版物出版就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只有是电子出版社才能出版客户端光盘。作为被文化部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企业,是否可以不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就拥有了电子出版物出版权?没有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权,哪来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委托书,没有复制委托书,客户端光程序光盘怎么复制?光盘复制工厂如果复制了就是严重违规,就会受到新闻出版总署处罚。 版权困扰 互联网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版权问题,如盗版非法引用,外挂、私服等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打击上述侵权盗版问题,可以依据国家的出版法规和著作权的法律、法规,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如果网络文化产品出现上述问题时,是找新闻出版总署解决呢?当然肯定离不开国家版权局,还是找文化部门?是依据出版法呢?还是国家又拟订出台文化法了? 文化部要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发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些规定都有一个中心意思,就是出版管理部门要管好从事互联网信息内容出版的网站。前一段我们也看到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让文化部管理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也就是“网吧”。既然分工这么明确,干么不各自管好各自的事情呢? 企业生存困境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了,按照WTO原则是不允许一件事两个政府部门同时管理的情况存在的,这不仅是国际惯例,更是互联网出版企业生存的需要。一方面企业为了取得两个部门的批准文件,不仅要增加运营成本,而且会贻误商机,很多好的项目会在行政扯皮中死去。另一方面,多头审批必然造成市场混乱,无序竞争、盗版和不健康作品也将随之而来,最终受害的还是互联网出版经营企业和广大的消费者。最近,已经有一批海外的游戏出版公司向一些相关企业和机构咨询,问是不是中国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又要变了?同我们一样,他们也很担心中国的政府变来变去。加快协调,合理分工,把互联网出版企业从重复交叉的行政法规困境中解脱出来是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李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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