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突进公用事业的喜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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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0:01 瞭望东方周刊 | |
《瞭望东方》记者方亮报道 "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这段文字出自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公用民营的"双赢" 在国内学术界,天则经济研究所是公用事业民营化首倡者之一。作为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博士认为对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民间资本和市政当局可以双赢。 盛洪对公用事业市场作了需求分析:汽车大众化趋势刺激了对公路、桥梁等设施的需求;商品住宅增长对市政建设配套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对一个新城,在硬件方面的要求更是全方位的。 政府可在财政资源之外,吸引大量民间资金投入公用事业,并且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从而也获得更大的政绩。 而民资经营公用事业,往往效率更高。盛洪引邛崃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案例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四川成都附近有个小城叫邛崃,前些年它把原来的燃气公司卖给了一家叫做瑞云集团的民营企业,在卖之前,这个燃气公司还没亏损,每年有5万元的利润。但是瑞云集团经营以后,每年利润就是600万元,效率提高了很多。 邛崃把水厂也卖给了瑞云集团。这个厂原有98个职工,接管后它把职工裁到12个照样运转,实际上效率非常高。民营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想了个办法就是在晚上把河里的水提到它的水库里面来。为什么在晚上呢?因为晚上电价比较低。 最怕政府违约失信 公用事业放松投资限制,也就是这几年的事情。体现在政策法规上,有几个文件值得一提:2001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002年12月27日,中国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进程,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作、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另外,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经营。 对于向民间资本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在《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也同样适用。" 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非公经济突进公用事业终于有了正式权威的表述。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着障碍。"在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违约或者失信,可能是民营企业要面对最大的风险。"盛洪说。 盛洪提出了几个建议:一是中标后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以后,应该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请求更高一级政府(比如中标市政府的项目可以找省政府)以红头文件加以保证;三是在民营企业和地方政府间若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进行仲裁会比较好。一个似乎可行的办法是由地方人大牵头成立一个仲裁委员会,民营企业经营公用事业遇到问题可以申请仲裁。 在10月的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上海)论坛上,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余晖还提出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谁来管制管制者?他认为,在目前的政治制度下,强调对行政管制者的管制,比强调管制者对行政相对人的管制更有意义。 声明:《瞭望东方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