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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余件“K粉”原料去向不明(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7:53 潇湘晨报
  这些氯胺酮如流入黑市,可生产出900多千克“K粉”,黑市价值近亿元,后果不堪设想

  本报记者 洪克非 特约记者 张 泉

  迪厅:氯胺酮暗处如魔影资料图片

  “K粉”及其危害性

  “K粉”的化学名称就是氯胺酮,其外观为纯白色细结晶体,在医学临床上一般作为麻醉剂使用。2003年,公安部将其明确列入毒品范畴。K粉的吸食方式为鼻吸或溶于饮料后饮用,能兴奋心血管,吸食过量可致死,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K粉成瘾后,在毒品作用下,吸食者会疯狂摇头,很容易摇断颈椎;同时,疯狂的摇摆还会造成心力、呼吸衰竭。吸食过量或长期吸食,可以对心、肺、神经都造成致命损伤,对中枢神经的损伤比冰毒还厉害。

  【主题发布】

  一桩在湘潭被破获的制贩毒品“K粉”案,牵出价值近亿元“K粉”原料——氯胺酮注射液去向不明的黑幕。这一事件共涉及了我省长沙、衡阳、永州、湘潭、益阳、娄底、株洲等7市13家药品批发企业。

  以最坏的情况计算,如果此次去向无法查实的3092件氯胺酮注射液流入非法渠道,将可能生产出900多千克的“K粉”,黑市价值近亿元。

  一个令人忧心的现象是,虽然管理日渐严密,但在巨额的利润的驱使下,有人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暗道流失防不胜防。

  问题是,至今对这类贩卖氯胺酮制剂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量刑标准。

  显然,要解决这一问题,不是单靠公安机关就能做到的。

  揭开黑幕 三千余件氯胺酮去向不明

  开启氯胺酮注射液被加工成“K粉”的黑幕,源自一桩被破获的制贩毒品“K粉”案件。

  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湘潭缉毒民警发现不少娱乐场所存在吸食毒品摇头丸“K粉”的现象,在对吸毒违法人员进行细审深挖后,警方获知从株洲有一条通往湘潭的贩毒地下通道。

  经过大半年的缜密侦查,2004年5月29日,在省公安厅禁毒处的指挥下,湘潭市警方一举破获了我省首起制贩毒品“K粉”大案,缴获毒品“K粉”水剂48.1千克,制毒原药3000支,刑事拘留了6名犯罪嫌疑人。

  至此,一个由医药公司业务员刘某购进制毒原料,再交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加工,并通过地下网络向长沙、湘潭、衡阳等地高价贩卖的制贩毒犯罪团伙被彻底查清。

  记者了解到,该犯罪团伙制毒的原料为氯胺酮注射液。该药是一种医用的静脉全麻药品,临床上用作手术麻醉剂或者麻醉诱导剂,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

  这一特性被犯罪分子掌握后,他们利用获取的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经过加工提炼成为了新型毒品K粉(固体氯胺酮)。

  由于制贩毒的原料——氯胺酮注射液系医药公司业务员刘某通过不法手段获得,此事引起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视。

  2004年6月,该局对省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购销氯胺酮注射液的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发现情况十分严重。记者从几个职能部门了解到,国家定点生产厂家——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向我省部分药品批发企业总计销售氯胺酮注射液达3221件。并且,在该公司销售给我省药品批发企业的氯胺酮注射液中,有3092件去向无法查实。

  心怀叵测 暗道流失防不胜防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所有药品的流动都是公开进行的。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9月下发的文件规定,氯胺酮制剂按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

  并且,氯胺酮制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要严格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允许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氯胺酮制剂。

  因此,氯胺酮注射液的流失也都在正常的药品经营渠道中发生,只是表现出来的方式各不相同。

  记者经多方了解到,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到我省的所有盐酸氯胺酮注射液都是通过其在省内的业务员郭某销出,并且所有去向不明的该药品都是被各公司的业务员自报身份骗购的。

  涉案的13家药品批发企业中,10家采购销售均发生在2003年11月以后,其中9家具有二类精神药品定点企业资格。

  据悉,骗购氯胺酮注射液可谓心怀叵测。

  记者了解到,被警方抓获的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刘某就曾先后以湖南景升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从湖南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购入一批氯胺酮注射液,并还曾以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向另一公司购进了一批氯胺酮注射液。

  7月11日、12日、13日,记者先后到了湖南景升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生物药品有限公司、长沙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几家知名医药公司,接待采访的办公室人员都告知刘某并非其公司的业务员,也没有委托或收到刘某购进的氯胺酮注射液。

  虽然目前尚无法证实刘某骗购的这些氯胺酮注射液是否都流入了非法的渠道,但从警方那里了解的情况是,其中相当一部分被作为制贩毒之用。

  业务员究竟是怎样骗购这些氯胺酮注射液的呢?

  来自药监部门和警方的说法是,这些人多采用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伪造法人授权委托书、私刻印章等手法,全部采用现金交易、业务员自行提货来达到目的。

  记者掌握的情况是,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

  按照《药品流通监管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买方必须到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定点经营单位或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去购买;并且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业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销售员上岗证等证件以供核查。

  在调查中,多数药品经营公司认为,如果是伪造了上述证件的话,确实难以识别。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造成此次氯胺酮注射液严重流失的重要因素。

  省内一家颇有名气的公司质管部的一位负责人告知,他们公司销往衡阳的那批氯胺酮注射液就是被对方用伪造的某经营单位的证照证件骗购的。

  但湖南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质管部一位姓邱的人士指出,伪造证件的可能性虽然不能排除,但并不大。

  因为在有关购买药品的证件上都必须加盖单位的红章,而且定点的购销单位都是经过药监局定点核准的,在网上都可以查询。

  然而,在调查中有知情人士透露,其中的一个关键是,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有少数人身兼数职,在几个单位担任业务员;或者是先后在几个药品公司干过,熟悉内部操作流程,并且也混了个脸熟。

  只要单位之间平常多有业务往来,而且是规范的企业,信誉可靠,只要提供的两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单位介绍信或者法人委托书等没看出问题,一般也不会去核实这些证件的真实性。

  惊人利润 流入非法渠道可卖近亿元

  一些不法分子用尽种种手段,目的在于获得惊人的利润。

  一位线人透露,这类被不法分子提炼加工成的K粉在广东、湖南等地都有不同的产地价,最低的也有8万-10万元/公斤。

  而公安部的一份材料表明,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的行动中不断发现贩毒分子利用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加工成固体氯胺酮(俗称K粉)的案件,在一些歌舞娱乐场所滥用氯胺酮已成了十分严重的问题。

  一箱(240盒×10支)氯胺酮注射液,在2003年期间非法买卖价达2000元左右。

  按每支含氯胺酮0.1克计算,一箱氯胺酮注射液可以提炼出240克固体氯胺酮。此时,其价格飚升了10倍。

  2004年以来,氯胺酮注射液的价格达到每箱5000元左右,但还是有4倍的利润。

  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非法加工氯胺酮案件12宗,在广东、湖北、上海等地都有发生;一共缴获了氯胺酮注射液710千克,固体氯胺酮44.6千克、氯胺酮注射液534600支,查明涉及氯胺酮注射液生产厂家达8家。

  其中,此次湖南流失氯胺酮注射液事件中的生产厂家——山东方明药业有限公司就曾涉及过。

  一位知情人士称,以最坏的情况计算,如果此次去向无法查实的3092件氯胺酮注射液流入非法渠道,按每件(300盒×10支×0.1克)计算,将可能生产出900多千克的K粉,价值近亿元。其后果难以想象。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1年5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下文将生产制造氯胺酮的原料药列入了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并对生产氯胺酮原料药的厂家的生产计划实行监管。

  2003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文件,将氯胺酮制剂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并要求不具备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再购进氯胺酮制剂,对库存的氯胺酮制剂登记造册后报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其监督下售完(仅限售给医疗机构)。

  虽然管理日渐严密,但窥视者仍众。

  警方指出,比起其他制贩毒犯罪,加工氯胺酮注射液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一则,加工毒品原料来源容易。在侦破的加工氯胺酮案件中,大部分氯胺酮注射液来源于县、市的药品公司及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代表,购买渠道广。

  二是,加工技术含量低、设备简单。只要把氯胺酮注射液倒在容器里放进微波炉,调好烘干时间把液体蒸干成固体即成为可供直接吸食的氯胺酮。

  此外,此类犯罪行为的加工场所隐蔽性强、条件要求低。只要有民用电源的民居、厂棚都可作为加工场所,加工过程无噪音、无排污、基本无异味;而且,加工的周期短,场所、设备转移快。许多犯罪分子几乎都是进一批原料加工完毕即转移地点,给警方的侦破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记者了解到,由于吸食氯胺酮这类毒品,在短期内对人的精神依赖性不易察觉,人们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因此容易被吸毒者接受,吸食人群呈扩大的危险趋势。

  处罚困境 无量刑标准批捕较难

  药品流失事件的结果是,涉案的13家药品经营企业已分别由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总结存在问题的原因,除了“某些不法人员冒用有资格的经营单位或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伪造法人授权委托书、私刻印章等非法手段,采用现金交易、个人提货方式冒购、骗购,致使防范难度加大”以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处王处长认为,现行的1988年制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二类精神药品等药品管制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都较为宽松和软弱。

  一种论调是,仅仅将氯胺酮注射液列为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了”,建议将氯胺酮注射液纳入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有人举例称,氯胺酮注射液提取K粉的方法,类似于用麻黄素单方制剂提取麻黄素工艺,都较为简单——只要蒸发溶媒即可得到。但麻黄素单方制剂管理更加严格,而氯胺酮管理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力度,易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部分经营单位对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的氯胺酮注射液在销售管理上思想麻痹,缺乏警惕性,对有关资质证明审核把关不严。尤其对2003年11月以后,该药出现销量骤增和现金交易量陡升等现象未及时警觉,导致氯胺酮注射液流失量大、涉及单位面广、去向难以查明。

  对涉嫌骗购的单位和个人,在省公安厅禁毒处的指挥下,各地警方正在进行查处。可难度仍然很大。

  一个资深的警方禁毒人员告知,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牟利为目的,卖给吸毒人员的行为,属于贩毒。在实际操作上,涉案人员的主观意图对判断其性质十分关键。

  “事实上没有一个人承认是有这种意思的。很多人在参与之初,就对相关的问题有过了解,只承认是违规卖药出去了。”

  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至今对这类贩卖氯胺酮制剂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量刑标准。警方在发现后虽然查办了,但是向检察院起诉后,有时候因为没有量刑标准的问题,批捕较难办理。

  该禁毒人员说,他们曾向上级反映过,但要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公安机关能够做得到的。“我们还是坚持这样抓,相关市州如湘潭、益阳等地都在查处,全省也在酝酿进一步行动。”

  他还建议,负责管理药品流通的药监部门不仅要加强企业资质的审核批准,而且要强化对具体业务的监管,从行政管理措施上加大管理力度,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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