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贵州为企事业工会主席选举定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9日09: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11月1日,《贵州省工会条例》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

  条例规定,新建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在企业投产或开业起3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亲属担任,也不得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负责人兼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
府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及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殴打、体罚职工的行为等。(贵工)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Twins
友谊第一乱世佳人
维他小子
多吃水果海底世界
有声有色
夏日狂哗依依不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