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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草案提请审议 党政干部拟纳入公务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1:31 新京报

  本报讯 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表述,法官、检察官、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均属公务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在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务员法草案作了说明。

  张柏林指出,根据多年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从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公务员法草案将公务员范围表
述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张柏林表示,按照草案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对下列几类人员宜做以下具体落实: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同时,根据其职务特点,草案规定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鉴于其性质虽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畴,草案仍按现行做法,规定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张柏林表示,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遵循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吸收改革成果,完善公务员制度。

  据悉,草案经过4年起草、13易稿,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草案增添了2章15条,不少内容均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专家认为,该草案已经基本解决了法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基本上比较成熟。

  新闻背景

  明年八千余职位公开招考

  11年招考制度历练出“公开、竞争、择优、效能”原则

  据新华社电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超过54万人通过网上报名,争夺103个相关部门所需的8400多个职位。这是公务员公开招考以来,报名人数最多的一次。

  “凡进必考”“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经过11年的历练,都已成为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994年起,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都有98%以上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每年有13%左右的公务员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1996年到2003年,有470名公务员获国务院授予的荣誉称号,1.5万多名公务员获省部级荣誉称号,129名公务员、72个单位获得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中央文明办授予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1999年到2003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关共有42万个职位实行了竞争上岗,2003年竞争上岗人数占到了同年晋升人数的60%,从1998年机构改革开始,国务院有30多个部门的近2000个职位实行了竞争上岗;———1994年以来,全国开展各类公务员培训超过2000万人次。近年来,培训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参训率不断提高,每年大约有230多万人参加培训。

  而与此同时,考核、竞争上岗等制度的推行,使得这个被很多人看成“铁饭碗”的职位,也开始充满变数。

  1996年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1.6万余名公务员被辞退,有3万人辞职;1996年至1998年共有4000多名公务员因考核不称职受到降职等处理,1998年以来,共有7.8万人受到各种行政处分。11年招考制度历练出“公开、竞争、择优、效能”原则。

  草案解读

  聘任制纳入管理范畴1

  草案原文:第88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草案说明:人事部部长张柏林说,考虑到公务员职位聘任制与公务员的选任制和委任制性质不同,聘任公务员与机关的关系实质是劳动合同关系。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国家机关一般的公务员人才是充裕的,但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的人才较为缺乏。设立公务员聘任制的初衷,就是为机关吸引专业技术人才开辟合法渠道。机关可以通过高薪聘请这些人才,以提高工作效率。还有对辅助性人员实行聘任制,也是为了让公务员从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本职工作,其职业自豪感提高了,无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他失职或失责,就不能按照公务员要求来追究其责任。他因此而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应如何承担,草案最好能对此予以明确。

  2工资与职务职级挂钩

  草案原文:第66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第68条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

  草案说明:人事部部长张柏林说,考虑到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将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措施,草案只对工资管理的基本制度、原则和重要内容作了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资。

  引咎辞职法律化3

  草案原文:第75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草案说明:人事部部长张柏林说,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责令领导引咎辞职是改革成果的体现。过去一段时间,很多地方出台了官员问责与引咎辞职的规定,草案将它明确下来,使其法律化、制度化。但以后还需要配套法律,对引咎辞职的程序等方面问题予以明确。

  辞职后任职企业规定严格4

  草案原文:第73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原来的公务员暂时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现在规定明确多了,尤其是对领导要求更加严格。

  现在社会出现了“期权腐败”现象,草案规定非常及时,有利于遏制这种现象。

  5违规录用要受罚

  草案原文:第97条规定,对不按编制、职数限额或者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和晋升等违反规定的情形,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其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或者宣布无效。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草案对公务员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是以前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的。它强调了人事管理的监督,可能会对违规违法录用公务员等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公务员不得罢工6

  草案原文:第45条规定,公务员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草案说明:人事部部长张柏林说,为严肃公务员纪律,草案作此规定。同时规定,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草案沿用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处分种类,并对处分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这些纪律限制了公务员的权利,草案规定公务员不能罢工,这是为了保证社会安定。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而草案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这也是为了维护政府正常运作,以保障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不受破坏。

  7退休年龄未作规定

  草案原文:第80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草案应该对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作出明确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公务员工作和休息的权利,假如不明确,政府部门就可以随意决定,公务员的权利就难以保障了。

  8部分领导职务公开选拔

  草案原文:第36条规定,部分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竞争上岗的方式,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对于解决买官卖官腐败现象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它不是针对所有职位,实施时可能会产生问题,是否会流于形式,机会是否会把无关重要的职位拿出来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本版采写本报记者赖颢宁(除署名外)

  相关专题:公务员法和公证法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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