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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从作证索酬看法律教育的偏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17:11 燕赵都市报

  作者:刘笑笑

  《中国青年报》2月25日刊发《痛失爱子,父母高价索证;目击车祸,证人大发其财》的报道后,许多法律界专家学者纷纷发表看法,有的从法规角度强调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不能以此要挟经济利益;有的认为这一问题凸现我国法律中一个“灰色地带”,呼吁在证人补偿、证人保护等方面多做改善。

  法学家的这些忧虑和提示意义重大。不过,笔者今天思考的,是我们普通人对这则新闻的反应和态度。我想,如果“作证”是公民的一项普遍义务,而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还不到10%(有的地方不仅更低,还连年下降),“不肯作证”或“收钱才肯作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就不能仅仅将之视作个人的道德素养问题,而一定是对“法”的知与行之间出现了某种脱节,迫切需要纠正了。

  从报道中得知,不仅多位车祸的见证者和“索酬”中间人都认可“作证”可以“换钱”这种做法,连受害者的父母也认为“人家作证,就要给人家钱”。实际上,现实中类似的现象也不少,因为许多人并不知道“证人作证是法定的义务”。还有人模糊地认为,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时,我们需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的调查,但普通案件特别是当司法机关并不知道谁是案件知情人的时候,作不作证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

  这当然是对法律的误解。而对《刑法》关于一项公民义务如此普遍的“误解”是值得反省的,反映出目前我国在普法和法律教育领域,还存在片面和失衡的问题。比如我们这几年的普法很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但对《宪法》、《刑法》等的宣传却不那么积极,以致许多人留下“只要不犯法,这些法律与我无关”的印象。再比如,法人对法律的钻研往往局限于如何对抗他人、保护自己,而执法者和社会则一再宽容企业诸如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这种对“恶”的纵容如何不形成法律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哀?

  虽然这几年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依法保护个人权益的意识也普遍提高。但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建立,并不仅仅依赖于立法,公民(包括人格化的法人、组织和国家权力)法律精神的培育与增强,才是其真正的土壤。而法律精神也不仅仅意味着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它从根本上强调的,是公民在法律框架下协调一切关系和自我行为———甚至以此为信仰。而目前法律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除了形式主义之外,恐怕就属对法律功利性的宣讲,远远超越了对法律哲学意义和社会价值的传达。社会因此形成一种风气:对法律的利用取代了尊崇,“在法律的缝隙里钻营利益”成为许多人的共同心态。

  这是对“法的精神”的最大伤害。

  法律的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体的平等的“互限”,实现整体意义上的最大的“互利”。如今我们以法律对个人的“好处”为诱饵来进行教育,略而不提其前提,还纵容“法律面前不平等”等现象的广泛存在,这看起来似乎能够引起公众对法律的热情和投靠,实际上却是打向公民社会的一记“七伤拳”———不仅会在眼下制造出对“给钱作证”等行为的宽容氛围,而且一定会在未来引导出诸如“给钱不作证”、“给钱作伪证”等与法律精神相背离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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