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不抵触拆迁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1:19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让拆迁户和拆迁公司最关注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昨天开始在首都之窗网上征求意见。记者今天采访一些拆迁公司时了解到,他们认为条例更有利于拆迁工作的进行。 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施德明表示,拆迁是一件很敏感的事情,的确应该尽早有一部法规来规范,这样既能保护拆迁户的权益,也让拆迁公司有法可依。拆
业内人士分析,拆迁公司由于长期与被拆迁人打交道,因此积累出对付被拆迁人的专业技巧,而被拆迁人却不可能总遇到拆迁,面对“见多识广”的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还是处于劣势。所以政府部门及时出台这样一部法规非常有必要。 条例解读 擅自拆迁处罚更狠 草案规定,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受委托拆迁的单位,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03年拆迁办法”中,擅自拆迁的罚款额度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拆迁权限规定更严 草案规定,除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在“2003年拆迁办法”中并没有写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北京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腾表示,加入这一条款是在法律意义上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吴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