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新规定:遇难矿工至少可获赔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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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2:2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刘彬、实习生牛琳)昨日,记者从省安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省政府正式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非煤矿山死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15万元,并要及时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据悉,我省是继山西省出台类似规定后,全国第二个明确赔偿标准的省份。
而此前,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我省矿工所能得到的死亡赔偿金额最高为4万元。 “这是我们用经济手段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一种做法。”省安监局副局长刘春增说,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文件多次指出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提取定额安全生产费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提高伤亡事故赔偿费用等,但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省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刘春增说,新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煤矿提取缴纳安全费用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财政部等部门的通知要求提取安全费和维简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在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方面,文件规定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不含3万吨)将提取200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矿井,每万吨提取100万元。文件同时要求,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我省要求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按矿山维简费的2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5万元-10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2万元-5万元提取。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平均工资的20倍,即最低不少于15万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 刘春增表示,“这项新规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将有力促进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的积极性,新政策将对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起到积极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