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下跪 侵犯人格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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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2: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昨天上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人给狗下跪”事件(本报曾作连续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狗主人被告人杨某向被逼给狗下跪的出租车驾驶员戴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戴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和物质损失费339.2元。 2004年11月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出租车驾驶员戴某驾驶出租车由美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省水利设备安装总公司门前时,遇到杨某与朋友陈某携带一宠物狗准备横穿马路。杨
2004年12月6日,戴某以杨某侵犯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权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所有的具体的特定权益,杨某将戴某拖至宠物狗倒地处对戴某殴打致伤并“勒令跪下”的行为,已侵犯了戴某的人格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汪楠红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