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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下跪 侵犯人格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2: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昨天上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人给狗下跪”事件(本报曾作连续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狗主人被告人杨某向被逼给狗下跪的出租车驾驶员戴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戴某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和物质损失费339.2元。

  2004年11月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出租车驾驶员戴某驾驶出租车由美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省水利设备安装总公司门前时,遇到杨某与朋友陈某携带一宠物狗准备横穿马路。杨
某等见到车子后站立等车子先行,当戴某驾驶车子从两人身边驶过去后,不料将宠物狗撞倒,戴某发现后即减慢车速前行。杨某见状立即追赶叫车子停下,车子在行驶一段路后停下。杨某上前将戴某从驾驶室内拉出,并封住其衣服领子将其拖拽到宠物狗倒地处,杨某等人拳打脚踢致戴某跪倒在地。随后,杨某等人又将戴某带至路边的花坛边与戴某交涉赔偿事宜,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次对戴某实施拳打脚踢并勒令其跪在地上。

  2004年12月6日,戴某以杨某侵犯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权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所有的具体的特定权益,杨某将戴某拖至宠物狗倒地处对戴某殴打致伤并“勒令跪下”的行为,已侵犯了戴某的人格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汪楠红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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