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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横行,罪不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4:3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赵继成(北京媒体从业者)

  在日前召开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艺术总监马博敏提交了《文化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的提案。指出,应当通过文化立法来
禁止假唱现象。(《新京报》3月5日)

  呼吁“消灭”假唱,这决不是第一次。早在2002年,内地摇滚领军人物崔健就发起了“真唱运动”,当时影响很大,不过,事后证明,他似乎丝毫没能阻止歌坛“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之势———直接表现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春节晚会前,公众和媒体强烈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就是今年的春晚“会不会假唱”,以至于朗昆导演面对记者追问时的一次闪烁其辞,都变成了推测“春晚肯定会假唱”的直接表征。

  一句话,面对假唱,公众反感,歌星敏感。不过,“治病”之心愈是迫切,愈需要冷静思量———在笔者看来,真正要禁止的不是假唱,而是假唱了,观众却不知道;我们缺少的也不是禁止假唱的法律,而是惩治“假唱了却不告诉观众”的人的诚信环境。

  只要观众明明白白地被提前告知,而且是心甘情愿地花钱听假唱,那么,假唱本身是没有对错的,或者说是没有法律和道德上的非正义性的。道理很明显,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交易平台,物质类商品也好,文化类消费也罢,只要交易平台是透明的、自愿的、无欺无诈的,交易行为就合法有效(当然,破坏公序良俗的交易行为另当别论,这里并不涉及)。

  但问题在于,很多时候,假唱了,观众却不知道;明明假唱了,被戏弄的观众却得不到一分钱的精神赔偿。要说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并不缺少法律。大而言之,有《民法》《合同法》———任何平等主体间的交易行为,都要受到制约,欺诈要赔钱,违约要支付对方损失;小而言之,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演出时,不得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可为何有法难依呢?其实,症结不在法律的缺失,而在于我们的非市场化的文化消费环境。

  有人说,假唱流行,应“功归于”中国特色的电视晚会,我看,这算是说到了点子上。据介绍,一般国外都有规定,电视台不能搞演出,不能搞大晚会。如果要播放音乐会、文艺演出,得跟主办者洽谈,签订严格的商业合同。而我们的情况是,“电视台可以任意使用所有艺术团体的所有艺术产品,演员们则拼着命地跟电视台拉关系。而根据电视的需要,假唱才完美,结果电视台用的演员,别说唱得好坏,用哑巴也行啊,只要长得好,对口型就完了”。

  这话也许稍有偏激,却道出了假唱的真谛。以春晚为例,别说普通演员,就是大牌明星,恐怕也没有与央视谈判的实力,更别说市场化的平等博弈。而这种势力格局,短期内是不可能被打破的,所以,要完全杜绝假唱,立再多的法也没用,惟有期待真正市场化的文化消费环境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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