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状告白水县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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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5:47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渭南讯(记者 北岳)现住白水县林皋乡许道村的退休职工王西周状告白水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原告的确权请求,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蒲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白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县长孙矿玲昨日未到庭,而由其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作者张玉杰进行了行政答辩。 原告:县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
据原告王西周讲,1998年4月14日,他与原许道乡签订了乡林场承包合同,并在林业局、土地局备案,承包土地合法。当月,他就在林场嫁接大枣7000多棵,复耕土地60余亩。后来,在林场范围内先后出现了十几份有林业部门签发的“集体档四荒使用证”及各式各样的合同。于是,与各村发生边界纠纷。为此,他将问题反映到林业部门,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他于2004年3月29日申请白水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 在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状中,原告王西周称,2004年3月30日,原告在申请书上请求被告白水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告与四邻发生纠纷的承包林地进行确权,而被告收到申请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答复。故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代理人还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据。原告代理人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却不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是行政“不作为”。 被告:申请确权行为主体错误 昨日,被告白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县长孙矿玲委托张玉杰到庭答辩。被告代理人称,白水县政府确曾于2004年3月30日收到过王西周要求林场确权的《确权申请》,但经他们审查认为王西周并不是权属争议的直接当事人,对该宗林场所有权的主张权应为乡政府,所以王西周以承包者的身份无权就林场权属向政府主张确定。 被告代理人称,原告的起诉,认为白水县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但原告对白水县政府申请确权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单位之间的林权纷争,应由单位主张权利,而不是王西周本人。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而原告代理人提出,按照国家《森林法》之有关规定,原告王西周可以选择乡政府解决,也可以选择由县政府处理。双方辩论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