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张收据要赔2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6: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一张停车费收据丢了,物管竟要收取20元“票据遗失手续费”!昨日,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咄咄怪事。省消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以“内部规定”为由的收费纯粹是“霸王条款”。 据王先生介绍,他在城北某小区租了一个车位,并一次性交纳了一个季度的租车费600元。近日,小区调整车位,王先生便与小区商定中途退租,由小区退还剩余的租车费220元
省消委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表示,任何收费必须要经过物价部门审批,而且要清楚地标明收费依据和标准,“怎么可能以‘内部规定’为由而强制消费者交费呢?”许表示,在当初交费的收据上,也未标明“遗失后要交纳遗失费”这一约定,因此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省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也认为,既然物管和小区消费者达成协议,中途可以按比例退车位费,对于“收据遗失”这一例外并无约定,物管不应该强行收取“票据遗失费”,这一收费没有法律依据。记者石莉芳实习生宋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