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购物发票不能“既往不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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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7:39 时代商报 | ||||||||
◎舒圣祥 两次因乘火车用餐、购物无发票而起诉铁路部门的法律硕士郝劲松,终于在今年“3·15”前夕拿到了T513次列车长专程从北京送到石家庄的发票,送发票的负责人同时对T513次列车没有在列车上向郝劲松提供足额发票表示了歉意。
列车长专程从北京赶到石家庄,就为了给“刁民”郝劲松送七块钱的发票,真乃诚心诚意也。但转念一想,火车欠乘客的发票多了去了,如果列车长给每人都这么送一趟,那还了得,估计人家好几年也就只够专门干这事了。此等“待遇”显然只是专为“刁民”而备。这样看来,只要咱“刁”的理儿直,只要咱“刁”的手段合法,消费者就算再“刁”点也没关系,我们太缺少这样以理服人、以法告人的“刁民”了。 千里送发票,一“歉”解恩仇。虽然铁路部门只是向法律硕士一个人道歉,连顺带捎个口信给全国的火车乘客道个歉也没有,但咱还是先放下这“醋坛子”不说,向本山大叔学习,说点关键的。铁路部门向消费者送发票,解决的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权,而没有解决《税法》规定的铁路部门应尽的纳税义务。就算消费者宽宏大量可以对铁路部门以前未曾开具的发票既往不咎,难道铁路部门因未开发票而欠下的纳税义务也可以“既往不咎”吗? 据推算,从2000年到2004年5月,中国铁路客运共输送旅客45.25105亿人次,按平均每人次在列车上购买一元消费品算,共计45.25105亿元。按照饮食业营业税率5%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就应该征收2.26255亿元人民币。这还只是近4年的,不包括2000年以前的数字。这几亿元的税收,最后都去了哪里?难道没有必要给全国的火车乘客一个交代? 诚然,这点钱对“铁老大”来说也许只是九牛一毛,对税务局来说也算不得什么大数目。可哪怕只是一分钱,那也是乘客为国家贡献的一份税收收入,代表着乘客对国家财政的热情支持和对纳税义务的积极履行。它们最后的去向,乘客当然有权知道。 话说回来,既然舆论都已经给“刁民”郝劲松颁过“一枚大勋章”了,我愿意相信他也没这么容易满意的。如果铁路部门以为“刁民”劳神费事地告你上法庭,真只是为了讨要那几张不能当饭吃的发票,那也太小瞧咱中国消费者的公民意识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