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无权“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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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7:39 时代商报 | ||||||||
◎李坚 我国《刑法》对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行为有明确的刑罚标准。但利用QQ传播,不以牟利为目的,达到400次件以上是否构成犯罪,本应由法院依法予以裁决并只能由法院加以定罪,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力裁定公民行为犯罪与否的。
温州警方制订“处罚细则”,其行为具体说是针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再解释。根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为立法解释,“两高”可就检察和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司法解释。而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也无权解释法律。不同的解释方法会使《刑法》解释的结果或结论不同,因此不能由地方行政机关对此随意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