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幼儿园撞伤 园主赔偿一万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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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8:02 法制日报 | ||||||||
女童幼儿园撞伤 园主赔偿一万八 本报讯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尽职责,致使4岁女童在幼儿园玩耍时受伤,女童将幼儿园的开办者园主马白鸽推上了被告席。3月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马冰杰诉被告马白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马白鸽赔偿原告马冰杰医疗费等共计1.8万余元。
被告马白鸽在巩义市回郭镇李邵村开办了“阳光幼儿园”,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原告马冰杰的父母将4岁的女儿送到被告开办的幼儿园生活、学习。2004年7月17日,马冰杰在幼儿园玩摇船玩具时,被摇船撞伤,被告及幼儿园的其他工作人员误认为原告的伤势不重,未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的父亲马占坡到幼儿园接孩子回家时,发现女儿受伤,遂将女儿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马冰杰的伤为右股骨干上段骨折,住院治疗114天,花去医疗费九千余元。马冰杰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时,幼儿园应当负责儿童的人身安全。被告马白鸽及其工作人员在马冰杰玩摇船时未注意原告的人身安全,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作为幼儿园的开办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董亚恒周哲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