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一审被处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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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8:02 法制日报 | ||||||||
11年受贿1004万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一审被处死缓 本报北京3月16日讯(记者辛红)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因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今天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一中院查明,毕玉玺于1993年至2004年间,利用其担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首发房地产公司董事的职权,接受他人的请托,采取直接干预项目招投标工作、选择下属公司注册地、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便利等方式,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贿赂款美元90余万元、港币8万元、人民币200余万元及丰田牌轿车1辆、笔记本电脑、手表、金条、有价票证等物品,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44624元,其中毕玉玺索贿人民币15.5万元。在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期间,毕玉玺违反国家规定,于2001年6月用公款为公司的15名员工购买投资型养老保险,致使国有资产人民币300万元被私分。 法院认为,毕玉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身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且其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毕玉玺被审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大部分赃款被追缴,法院遂以毕玉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