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喜闻劳动仲裁“举证倒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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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8:02 新桂网 | ||||||||
浙江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解除合同或是报酬减少的,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时,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据《中国青年报》3月16日报道)。 对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9种情形实行举证倒置,这的确是一项开创性的举措。看到这样的消息,我想凡有过被企业侵权且因无法、无
作为政府劳动仲裁部门,多年来的“谁主张,谁举证”,曾难倒、吓退了数不清心怀委屈的劳动者。而企业的守法意识差,很大程度也是类似规定“惯”出来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浙江省“9种情况举证倒置”的积极意义。首先,不再把劳动纠纷视为一种“市场行为”,或任其自生自灭,或采取无为而治,而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强化了政府责任。其次,此举加大了强势者的压力,减轻了弱势者的负担,体现了扶弱的道义公平。第三,9类情形中,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劳动者,也仍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因此,证据意识可望在企业、劳动者双方都能得以提升,对社会文明也是一种客观推进。(北京马龙生) 作者:马龙生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