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床位费有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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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8:10 沈阳晚报 | ||||||||
问: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后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是多少? 答: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分别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
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指什么?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2004年5月1日重新调整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观察床位费标准如下: 住院床位费: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每日分别为:20元、15元、10元。 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三级、二级、一级医院每日分别为:16元、12元、8元。 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费用包括哪些? 答: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门诊煎药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费、食品保温箱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本报记者刘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