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讯疑犯辩护人可旁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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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8:18 每日新报 | ||||||||
新举措杜绝刑讯逼供开创全国检察机关先河宫伟牛鹏祥沈红丽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牛鹏祥沈红丽】以往,作为参与刑事诉讼的一方,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只能接触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以及鉴定性证据材料,在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组组证据,往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改变这一局面,进一步落实检务公开,本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尝试实施辩护人可以在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时到场旁听的制度。据介绍,
2005年3月15日上午,北辰区看守所提讯室。该区检察院公诉科的两名公诉人正在提讯犯罪嫌疑人孟某,该犯罪嫌疑人因故意伤害致死案被警方移送起诉。与以往提讯不同的是,在两位公诉人的旁边多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到场旁听,旁听律师边听边做着记录,提讯进行大约60分钟。提讯结束后,辩护人在征得公诉人同意后,对其关心的案件某些细节进行提问。 据该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该院落实检务公开的一个创新,在全国检察机关也是第一个付诸实践的,让辩护人旁听公诉人提讯犯罪嫌疑人,使公诉人办案无形中成了透明工程,切实杜绝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扩大了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对公诉人来讲,无疑强化了办案的证据意识,由过去重口供到重客观证据,同时“迫使”办案人认真细致研究案件及其证据。由于有辩护人在场,犯罪嫌疑人可能承认有罪也可做无罪辩解,因此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了仅仅是其认罪态度好坏的标志,公诉人定案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从而确保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张盈律师事务所王金安律师认为,北辰检察院公诉科试行的这一办法,扩大了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律师的执业环境,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权利的实现,保障律师在诉讼环节依法履行职责,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