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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巨资买别墅不能入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8:18 每日新报

  原告起诉开发商索赔终获法院支持张北马莹刘军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刘军】原告一次性付款花巨资买别墅,没想到开发商不仅没能如约交房,别墅还出现了墙裂及房顶漏水等质量问题,三年后仍不具备入住的条件,原告于是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交付房屋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两审法院经审理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于 2001年 10月30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经营的一幢别墅,总价款为82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82万元,被告于 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同时合同还对逾期交付房款、逾期付款、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等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次日一次性交付被告全部房款82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且至今该房屋相关的配套设施也未能按合同约定予以完善和运行,尚不具备入住条件。同时,该房屋顶瓦有破损,外墙有裂痕,室内二楼房顶有漏水现象。庭审中,被告主张2003年12月28日已通过书信和电话的方式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原告未予办理。对此,原告不予认定。被告当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其相关义务。原告交付房款后,被告应如约交付原告房屋,完善并运行相关配套设施,但被告出售的房屋至今尚不具备入住条件,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完善和运行,未能交付原告。按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其权利,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关于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房屋手续的主张,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和支持。综上,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原告所购别墅,并自200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交付房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所交房款82万元的利息,同时每日按上述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完善并运行房屋配套设施,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上、下水、供电、燃气、暖气、安防系统等六项配套设施的违约金24600元;三、被告按合同约定对该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案件受理费994元,其他诉讼费用547元,由被告负担。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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