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矿难被定为严重责任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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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08:53 黑龙江日报 | ||||||||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初步分析认定,七台河“3·14”矿难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矿主受利益驱动,未经验收合格,在井下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导致瓦斯爆炸。 据黑龙江省煤炭安全监察局局长王峰介绍,发生瓦斯爆炸的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富煤矿三区一采属于年生产能力3万吨的小型矿井,该井在2004年11月份因检
此外,调查人员还发现该事发矿井还违反了黑龙江省关于“小煤矿生产布局不能超过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的规定,在安排了一个采煤工作面的同时,又安排了四个掘进工作面,存在着严重的超能力生产问题。目前,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矿主已被警方监控调查。 另据事故救援指挥部介绍,经救护队员全力抢救,截至15日22时,救援队员在井下又发现了1名遇难矿工的遗体,至此本次事故已确定有17人遇难,1人获救生还,还有1人下落不明。 (新华社七台河3月16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