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玉玺一审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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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0:2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开虎通讯员郭京霞)昨天上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毕玉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毕玉玺因巨额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62岁的毕玉玺1993年至2004年间,利用其担任市交通局副局长、首发公司董事长、首发房地产公司董事的职权,接受他人的请托,采取直接干预项目招投标工作、选择下属公司
另外,法院还查明,毕玉玺在担任首发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6月,违反国家规定,用公款为公司的15名员工购买投资型养老保险,致使国有资产人民币300万元被私分。 法院认为,毕玉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毕玉玺涉嫌犯罪被审查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大部分赃款被追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