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承办经营性展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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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1:21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3月17日电(记者季明)日前通过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规定,今后除国家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外,上海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主办或者承办经营性展览;并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 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说,展览业在中国仍属新兴产业,在步入快速发展期后难免暴露出一些问题,需经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阶段。当前,展览业的弊病突出表现在缺乏统一
同时,上海还将建立国际展览审查的协调机制,即对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海有关部门审查的展览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按照程序履行各自审查职责的同时,对国际展览项目审查进行协调。(完)(责任编辑:孙佳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