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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绿地养护“铁规”即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11:38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沈阳市每一块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将一一落实到户。3月16日,记者从沈阳市法制办获 悉,《沈阳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规定(草案)》已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正酝酿出台。

  责任到户不留盲点

  根据《规定》,我市的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等的养护管理,将实施责任管理: 市、区管辖的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防护绿地,由其自行管理; 居民住宅区绿地,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或交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 管理;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种植的树木,归使用土地的单位管理。城市新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在施工合同期 满后,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养护公司实施专业化管理。

  费用投入不可少

  《规定》中明确城市绿地的权属单位应当保证绿化养护费用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等形 式,建设、养护公共绿地及种植树木。对规模较大或投资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颁发认定证书。在认养期限内,认养单 位或个人享有被认养绿地的冠名权并可设置标识。古树名木保护有范围

  《规定》还特意明确了必须为古树名木设立保护范围。即:城市现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 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七米。在古树名木和大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 筑物;不得堆放土、石等杂物;不得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取土挖石。城市公共绿地内不得建设与园林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设置为游人提供服务和园林管理必需的设施时,不得破坏绿地。居民住宅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及驻军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本 单位附属绿地或砍伐树木。

  奖罚分明砍一补十

  《规定》中对在绿地养护中的功过实行奖罚分明的制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而擅 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将被责令补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和毁坏城市绿 地的,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致使古 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其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朱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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