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拿到了伤残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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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00:4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经检察机关抗诉,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再审后,于4月25日改判,从而使原告农民工许某获得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11月,许某经人介绍来到蚌埠龙湖建安公司承建的湖光小区,在费某承包的砼模板工程中干木工。去年1月4日下午,许某在干活时被铁钉扎伤左眼,后经鉴定为伤残八级。事故发生后,费某到医院付了2000元后就不再与许某见面,许某只好向龙子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费某、龙湖建安公司共同支付伤残赔偿金等6.5万多元。
诉讼期间,许某与被告龙湖建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费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年7月,龙子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许某没有就其与费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举出充分证据,故对原告主张费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许某不服该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蚌埠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许某虽未与费某签订雇佣合同,但在原审中提供了介绍人李某、陈某的证言,工友联名签字的证言以及伙食记账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龙湖建安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书和庭审中的陈述,也能够间接证实许某为费某干活的事实。许某在本案中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与费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费某应对许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向蚌埠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蚌埠市中级法院指令龙子湖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一审法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周献亮) 作者:孙宝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