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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0:30 河北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白瑞理记者王玉亮、李斌)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准备机制,保障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5月10日,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用于本单位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专项支付相关费用的资金。本省行
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爆器材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交纳风险抵押金作出规定。

  《办法》要求,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计算单位,由法人或法人单位按规定交纳。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风险抵押金可以用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抢险、救灾等费用,用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用于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其中用于遇难者家属的赔付金与其他赔付之和不应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赔偿标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风险抵押金还可用于应依法缴纳和支付的其他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将该单位风险抵押金标准提高50%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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