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消除的“官罪”心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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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10:31 河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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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轰动一时的“省人大代表撞人案”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结,犯罪嫌疑人侯建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今年3月28日3时许,侯建军酒后驾车狂追行人裘吉上百米将其撞死,并驾车逃逸。按理说,这是一件事实清楚而简单的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并无司法意义上的本质区别。但此案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媒体高度关注,各界议论纷纷,要求严惩,就连一审结果公
原省人大代表犯罪,被处以极刑而人们仍不满意,这样的现象虽然有悖法理,但它的出现却有其社会根源。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一种偏颇的心理,认为强势人群犯法应该严惩,而弱势群体违法则应该轻罚,即使他们的过失一般无二(产生这样的心理有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但这是另一篇文章讨论的内容)。说这样的心理偏颇,并不是要为“侯建军们”开脱罪责,而是因为它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时代要求不相符合。显而易见,这种思想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这样的舆论有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公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包括“同罪”和“同罚”两层含义:不同的人违犯同样的法律必须判处同样的罪名;同样的罪名必须处以同样的刑罚。不难看出,“同罚”实际上比“同罪”更为重要,因为“同罪”最终要通过“同罚”来体现,没有了“同罚”,“同罪”只能徒有其名。 而在中国的法治史上,“同罚”比“同罪”更加难以得到落实。其始作俑者大概就是商鞅。商老先生提出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同时也开了“同罪”不“同罚”的先河。按照商鞅为秦国制定的律令,同样的罪名,庶人会被处以徒刑,而贵族和官员则可以用军功或爵位抵罪。受此影响,自魏晋时起便产生了所谓的“官当制度”,官僚贵族可以用他们担任的官职作交换条件,逃避法律的惩罚。比如《唐六典》就详细规定:“五品以上,一项官职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项官职当徒刑一年;如罪小官大,留职叙用,罪大官小,抵罪之后,余罪以钱收赎;因抵罪免职,一年后降原官一等任用。” 与所有的封建糟粕一样,“官当”的思想根深蒂固,影响深远。就在若干年前,民间仍有“一张党票,十年大牢”的调侃。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官当”之类的做法已日趋式微,“刑不上大夫”之类的思想也越来越没有了生存空间。这无疑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在消灭了封建的“官当”制度和做法的同时,无视正在民众中逐渐生成的“当官者犯法必须加重罪责”的“官罪”心理。 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强调的是公正与平等,强调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因为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不同,就导致同样的犯罪行为获得不同的刑罚。如果说“官当”是一种身份歧视的话,那么,“官罪”也同样是一种身份歧视。这两者都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既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更要在全体公民中培养起科学的法治精神和正确的法治意识,必须教育引导人们克服和消除诸如“官罪”之类的错误思想。在这方面,我们的有关部门包括我们的媒体,责无旁贷,任重道远。作者:安人和石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