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拟出台首个“旅游条例”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1:24 东方早报 | ||||||||||||
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商店里买到假货,可要求旅行社赔偿;野导拉客将被处最高五千元的罚款……这是杭州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杭州市旅游条例(草案)》中的内容,这些严厉的条款将成为杭州整顿旅游环境的“杀手锏”。 浙江省旅游局市场开发处处长何思源称,与之前遵照的《浙江省旅游管理办法》相比,《杭州市旅游条例(草案)》非常严格,加强了旅游部门法规管理力度和管理权限,也更
在草案中,旅游者到与旅行社合同约定或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要求旅行社负责退货、换货。不能在旅游行程日期内办理退货、换货等手续的,旅行社就得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向旅游购物场所追究赔偿责任。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为增加游客满意度,此次制订的草案中还要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详细写明旅游行程计划表,包括团队每日游览的旅游区(点)、住宿饭店标准、用餐标准、交通工具标准和自费项目。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要明确写上购物场所、时间及次数。 另外,为杜绝西湖边“野导”拉客现象,一旦发现导游无导游证,或导游不在核定服务区域内从业以及采用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旅游者消费、接受服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