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屏化工厂污染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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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09:43 中国环境报 | ||||||||||||
日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屏南县1721位村民诉榕屏化工公司污染损害赔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榕屏化工公司停止对原告的污染侵害、清除废渣并赔偿原告农作物等损失近25万元。 地处闽东山区屏南县的榕屏化工公司是一家由福州市出资金、技术和设备,利用屏南县丰富的小水电资源,于1992年建立的中型“山海合作”化工企业。该厂的建立给屏南县增
福建省各级环保部门十分重视这一案件,省环保局主要领导曾亲自率队多次深入当地敦促厂方治理污染,并对厂群矛盾进行调处,但由于在赔偿数额上厂群分歧极大,双方未能达成调解。遭受污染损害的1721位村民于2002年底将榕屏化工公司告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污染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1033余万元、精神损失320余万元。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近两年半的调查后于今年1月24日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做出判决:被告榕屏化工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赔偿原告农作物损失249763元;清除厂内和后山的工业废渣。原告表示不服判决,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环保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该企业的污染侵害已经基本消除,厂方已基本实现达标排放。该人士对原被告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过去遗留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表示赞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