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意见 江苏出台政策稳定房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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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10:48 江南晚报 | ||||||||||||
据新华社南京5月22日电 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后,江苏省有关职能部门、金融财税部门最近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完善住房供应、控制不合理需求两方面入手,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稳定住房价格。 江苏省出台的政策提出,要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以经
普通商品住房中小户型住房的比例,一般要达到60%左右。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同时,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 为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对囤积土地行为的打击力度。 江苏省规定,各地每年新开工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要达到当年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 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房指标。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各市、县(市、区)今年都要建立和实施廉租房制度,到2006年底基本解决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今年,全省年度计划拆迁总面积要控制在上年度住房竣工面积的60%以内,各市、县一般不得超过2004年的规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