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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立法禁止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2:45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昨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填补性骚扰案无法可依空白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

  “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这是因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巫昌祯说。

  受骚扰者可望不再沉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10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

  巫昌祯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就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武器。

  专家还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禁止性骚扰单位也有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有关性骚扰等性别歧视的问题,真正诉之法律是比较困难的,裁定也很不容易。即使解决了,当事人也不好在原单位待下去。”蒋永萍说。

  草案中这一规定的针对性不言而喻。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能采取积极措施,把这个问题防范在前,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是非常有用的。”蒋永萍说。而有关调查也表明,在一些管理规范的企业,较少出现有关性骚扰的报告。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必须在中国法律框架之下制订,不能超越法律。

  立法只是“初级阶段”

  全国妇联执委、清华大学教授史静寰强调,“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她表示,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这些问题。而像草案中“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彻底遏制性骚扰现象的发生。

  至于性骚扰范围的界定,在巫昌祯教授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等、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还有专家建议,我国劳动法也应该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确立明确的雇主责任和企业内部的反性骚扰制度;并要在其他法律中设立有利于受害者的司法救济程序。

  取证难还将同样存在

  即使这部法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曾经接手过几起性骚扰诉讼案的上海律师丁伟晓对此深有感受:“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即便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也不意味着取证会变得容易一些。”丁伟晓在提醒广大女性的同时表示,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

  被性骚扰的不只是女性

  此外,有关的调查也表明,尽管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

  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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