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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性骚扰的第一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8:38 南方日报

  南方时评

  陈杰人

  昨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
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如果该草案获得通过,将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认性骚扰的违法性。

  综合当前性骚扰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性骚扰是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包括同性和异性)采取身体接触、言语调戏或者精神强制的方式,以侵害他人性羞耻心或者牺牲他人性权利的代价,满足自己不正当的性目的。这种行为由于并没有满足传统意义上的“性行为”构成要件,因而不能被认为强奸而只能被定义为“性骚扰”。

  有学者将当前存在的性骚扰现象分为五种,即性骚扰(包括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等);性挑逗(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性贿赂、性要挟和性攻击。性骚扰的本质是对他人的性心理构成了精神上的侵害或者强制,因而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士特别是女性呼吁,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经验,通过立法规制的形式明确性骚扰的违法性,并规定其法律后果。通过一段时间的立法准备,有关性骚扰问题的立法草案终于摆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审议桌,这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在反对和遏制“性骚扰”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但有很多不具约束力的公约都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定,如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要求,所有加入这个宣言的成员国都要在本国范围之内,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措施去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其中包括性骚扰行为;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的169号公约,也在其中的一些条款中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涵盖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如哥斯达黎加、法国、以色列、卢森堡、菲律宾等国家,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但更多的国家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条款来对“性骚扰”进行规定,如日本规定雇主有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处罚。美国、印度等国家则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

  应该说,反对和遏制性骚扰是众望所归,也是一个社会倡导文明的必然要求。就中国现实来说,将性骚扰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个立法上的进步,但这仅仅是第一步。道理很简单:首先,性骚扰不只是保护妇女权益的问题,男性也面临着同一现象;第二,仅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不足够,必须从民法层面确立公民的性权利和保障机制、从刑法层面确定严重性骚扰的犯罪性、从行政法层面确立对轻微性骚扰的处罚机制、从程序法层面确立有关性骚扰案件的特别举证规则和诉讼程序,通过一系列的立法行为,才能使打击性骚扰成为法律程序上的可能;第三,要确立性骚扰的赔偿机制。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们通过修改民事法律、行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和程序法,从各个层面建立起一张反性骚扰的法律之网,才可能对那些性骚扰者构成足够的法律威慑,以最终遏制日益严重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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