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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天然气泄漏事件两被告人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0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榆林讯(记者 陈川)因施工不慎将深埋地下的天然气管道挖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日榆林市神木县法院一审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而接到判决书的两被告人却有满腹委屈———当时他们是严格参照地面上的管道标志桩位置选择施工地点的,谁知这标志桩的设立,偏移正确位置达10米之多,这才造成施工事故。日前,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然气泄漏千余人疏散

  2004年10月6日,神木县高新生态农业示范场负责人麻卡学雇用曹耀君驾驶装载机在示范场挖土作业,准备修建一座蓄水池。作业前,为防止损坏天然气管道,麻卡学让一名农场工人目测后,在离天然气管道标志桩左侧5米左右划定了作业区。在施工快结束时,曹耀君驾驶装载机一铲将该处地下天然气管道铲破了一条7×8厘米大的口子,致使大量天然气泄漏。

  事故发生后,榆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4辆消防车和60余名消防战士迅速赶到现场待命,同时在神木县城内租用了100个手提干粉灭火器,以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当晚10时,榆林市通知陕京输气管道管理单位拉闸停气,造成向北京输气中断30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神木县1000余群众紧急疏散。次日凌晨,麻卡学到神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管道标志桩偏差10米

  今年5月7日,神木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麻卡学、曹耀君明知作业区附近埋设有天然气管道,但主观轻信,以致造成危害后果,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各3年,并分别对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经济赔偿。

  记者了解到,当时两被告人施工时是以地面的管道标志桩为参照物的,而这个标志桩在设立时竟已有多达10米的偏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标记均应设置在管道正输方向的左侧,距离管道中心线1.3-1.4米处。”而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表明,该处天然气管道的标志桩设置在管道正输方向右侧10米处。

  被告人认为是意外而非犯罪

  对于一审判决,麻、曹均不服提出上诉,他们表示,造成管道被挖断的最重要原因是地面的天然气管道标志桩错位,而他们正是以这个实际上已经偏移的标志桩为参照物施工才发生事故的。两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当时判断天然气管道位置的唯一客观参照物就是附近的标志桩,他们不可能知道标志桩偏移10米,从当时的认识水平和客观条件来看,已经最大限度履行了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而两被告人在上诉状中也表示,“事故应属意外事件,而不是客观犯罪。”

  目前,榆林市中院已受理两被告人的上诉,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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