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不得公开声称有治疗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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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20 每日新报 | ||||||||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7月1日施行 新华社北京 6月 26日电《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将于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保健食品注册的规定不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保健食品不是药,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然而,一些保健食品在宣传时公开声称具有治疗作用。为此,即将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中,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月 即将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化了保健食品审批程序,明确并缩短了审批时限,其中新产品的注册审批时限将由现在的8个月缩短为5个月。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的审批程序是,先由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并提出审评意见,然后由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后进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