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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07 北京青年报
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图)
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等四部法律草案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禁止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虽然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但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而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

  立法可望减少性骚扰

  巫昌祯还表示,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人的保护更为全面。专家还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有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草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能采取积极措施,把这个问题防范在前,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是非常有用的。”蒋永萍说。

  性骚扰立法只是“初级阶段”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是这一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但全国妇联执委、清华大学教授史静寰强调:“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这些问题。

  至于性骚扰范围的界定,在巫昌祯教授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性骚扰官司取证难将同样存在

  在性骚扰官司中,取证一直是困扰受害者的一大问题。即使这部法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曾经接手过几起性骚扰诉讼案的上海律师丁伟晓对此深有感受:“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丁伟晓还表示,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

  此外,有关的调查也表明,尽管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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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全国妇联日前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同时,草案还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利用妇女进行的色情活动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与色情活动有关的贬损妇女人格的新形式,像人体宴、母乳宴,还有广告中频频出现的有损妇女人格的画面。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对这些现象喊打:“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另外,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特殊时期女职工受法律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方面作出了新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全国妇联提供的资料显示,一些企业存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上夜班等现象。

  草案修正案还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妇女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的除外”。

  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生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物权法草案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了“说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草案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些规定作了简化,删去了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内部管理的一些规定,并按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要求,删除了一些过细的规定,如相邻关系中有关“屋檐滴水”、“空调滴水”的规定等,对一些条文进行了简化和通俗化的修改。

  增加条款严防国资流失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种情形,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为此,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针对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资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宅基地转让有限制不动产登记要统一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再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因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据新华社电

  相关草案

  另据新华社电 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三十日减少为二十日;取消关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将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

  修改后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将保全证据新增为公证事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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