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兴业讯“真后悔啊,滞纳金差不多就有欠缴税款的一半多了,当初要是能认真算算数,就算向银行贷款也要按期将税款交清啊。”这是兴业县某企业负责人日前到税务机关缴交拖欠两年多的税款234945.23元和103532.99元滞纳金后,在税务人员面前说的一番话。
原来,该企业在2003年1月,由于资金紧张,对申报所属期为2002年12月的税款只缴交一部分,余下的234945.23元税款没有缴纳。后来,税务人员多次组织人员到企业催缴,并
说明不按期缴纳税款的后果。但该企业每次都以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缴交为由,迟迟不肯缴纳欠税,而且一拖就是两年多。直到前不久,该县国税局组织欠税企业负责人召开清理欠税动员大会,在会上表明了清欠决心,并对部分欠税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该企业负责人对欠税危害性和后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决定到税务机关交清所欠税款,岂知被税务机关告知,按税法规定还要加收103532.99元的滞纳金。企业负责人被吓了一大跳,忙问税务人员是不是算错了,要求重新计算一次。税务人员按其要求重新计算了一遍,在确认无误后,企业负责人还是怀着一丝侥幸心理问税务人员,滞纳金可否减收。但税务人员向其解释:加收滞纳金是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要和税款同时入库,因此滞纳金是无法减收或不收的。企业负责人听完后,无话可说,只能叹息自己用昂贵的“学费”买了一次惨痛的教训。(蒋承纲李迎升)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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