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公证书将受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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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4:06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上午电(记者邹声文李亚杰)提请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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