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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VS无期 坚石鸳鸯“爱”的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4:50 法制早报

  坚石案主犯于波对两位辩护律师反复强调:“蔡敏受了我的牵连”!

  □本报记者朱雨晨

  通讯员王文波

  经典指数:★★★★☆

  经典元素:

  ①北京首批“放心中介”之一的坚石公司一夜之间“人去楼空”,516人次的379万元巨款也被一卷而空。为逃 脱追查,于波曾三易公司法定代表人。

  ②女友被判入狱10年,一直不动声色的于波流露出内疚的表情。

  ③坚石诈骗案的风波还没有平息,2004年4月又爆出立天基业以同样伎俩恶意骗租的事件,在京城掀起一番谴责 黑中介的风暴。

  ④此案并最终导致北京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关于房地产经济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 》,特别规定银行要介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的收、付行为中,此举的实施也许可以杜绝黑中介的生财之路。

  出场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曹树昌律师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杨贵宝律师

  让于波的名字一夜之间传遍整个京城的,是他导演的“高进低出”的租赁肥皂剧,让516名受害人上当受骗,敛财 379万元。

  6月20日,轰动全国房地产业的坚石诈骗案的始作俑者于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女友蔡敏则被判处入狱10年 。

  面对宣判,一直平静的于波,在记者问及他对女友被判刑的感受时,第一次流露出内疚的表情。

  3月10日和4月26日,北京市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石公司)诈骗案两次开庭审理,主犯于波 从始至终都在维护女友蔡敏,坚称蔡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从不知情,同时也在为自己的行为辩护,称“高进低出”是自己在非 典过后房地产业不景气的情况下的无奈之策,不是诈骗。

  令人瞩目的是,曾替刘涌出庭辩护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以及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贵宝接受了于 波家属的委托,担任于波的辩护律师。

  2004年3月,两位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了于波,于波反复强调“高进低出”是自己的经营思想,而不是诈骗。并 多次提到,蔡敏受了自己的牵连。

  辩护律师经过多次会见于波,查阅了45卷卷宗,认为证明于波有罪的证据体系不完整。“虽然看似有四五百份证人 证言,但都是断裂的。不能说有100人说我做了什么事,我就真做了什么事。”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律师为于波作了无 罪辩护。

  接手坚石已是“ST”

  如果没有接手坚石,于波可能还是个埋头苦干的业务经理。于波把自己“高进低出”的原因归咎于接手坚石之后的不 得已而为之。

  1996年,22岁的于波只身从黑龙江来到北京,开始从事房地产行业。经过六七年的摸爬滚打,于波从一名业务 员做到了某公司的国展部经理。

  2003年6月,于波接手坚石公司,成为当家人。让于波丧气的是,自己接手的是一个空壳子,偌大的公司只有财 务一人,再细细盘算下来坚石公司竟负债200多万。

  于波选择了在朋友的帮助下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王国”,从大钟寺开始,到于波离开,坚石有了自己的10个部门。 于波亲手提拔业务经理,多次召开会议,商讨让坚石“起死回生”的对策。在于波看来,“高进低出”是当时最好的途径。

  在于波的授意下,坚石公司的员工以高价求得房源,承诺以月付的方式给房主支付租金;另一方面,以超低的价格出 租给房客,一次性收取房客半年或一年的房租。在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上,可以看到长达四五页的密密麻麻的记录,内容如出 一辙,比如:北京市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4800元每月向房主冯某租赁,以3700元每月向陈某出租,收取陈某2 6116元。

  “‘高进低出’并不意味着就是赔钱。可以通过对房屋进行装修、购买日常使用的家具和电器等赚取其他利润;也可 以暂时低价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日后的升值;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再将房屋出租,以租养房。”于波在 法庭上如是说。

  三易法定代表人

  2003年11月20日,蔡敏正在家中休息,于波突然出现,并对蔡敏说:“收拾东西,我带你走。”

  蔡敏和于波原是同事,于波接手坚石后,把蔡敏邀请到该公司给自己管钱。离开北京的前两个月,于波和蔡敏发展成 为男女朋友。

  他们的第一站到了大连,随后去了山东,再取道广西桂林、北海,最后到达了海南。

  离开北京前,于波曾经三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3年7月份,于波许诺给段某10万元好处费,让段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由是上边要查公司账,法定 代表人得逐个找,人多了就能给查账制造困难。同年10月,于波又找到王某,让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到工商局办理 了变更手续。

  从6月到10月,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坚石公司三易其主,于波则利用自己的“经营策略”骗取258对房主和房客 近380万元。

  人们发现上当受骗后,有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向法院起诉,见大势不好,做贼心虚的于波携蔡敏外逃。2004 年2月2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被查获归案。

  无独有偶。就在于波被捕后1个多月,爆出立天基业以同样伎俩恶意骗租的事件,在京城又掀起一番谴责黑中介的风 暴。

  “现在,别人一听说是中介就把电话给挂了。整个市场全给这些黑中介给搞乱套了。”京城数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的工作人员都表示出同样的无奈。

  坚石诈骗案引起有关部门对中介公司存在问题的重视,并最终导致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一个《关于房地产经济机 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特别规定银行要介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的收、付行为中 ,此举的实施也许可以杜绝黑中介的生财之路。

  控辩焦点

  “高进低出”诈骗?经营思想?

  控方:2003年6月,被告人于波以有偿股份转让的方式,拥有并经营北京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年6月至 10月,被告人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蔡敏等人,利用坚石公司的名义,许诺给各部门的提成由原来利润的50%提高 到营业额的50%,给业务员的提成由原来利润的10%提高到流水的10%,诱使公司雇员,采取以高额租金诱骗房主出租 房屋、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额租金诱骗房客租入房屋、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即“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方法 诱骗房主冯某、房客陈某等522人次,分别与坚石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12万元 ,于波、蔡敏用于个人挥霍及支付高额提成等。被告人于波、蔡敏作案后卷款潜逃,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

  辩护人:2003年6月,于波接手坚石公司后,恰逢“非典”刚过,这时采用“低价租出”的形式经营应该是无可 奈何的。卷宗材料可以证明,于波确实还有自己的一套经营思路,概括地说就是,在房屋中介市场能赚钱就赚,赚不着也要少 赔。利用该经营活动把资金做大,再去做其他生意,堤内损失堤外补。即使该思路是不科学的,甚至有些是非法的,也不能将 其等同于诈骗的犯罪故意。

  坚石公司具有合法的房屋中介经营资格,其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对于房客而言,虽然他们支付了房租,但也实际住上 了房子,应该说不存在被骗的问题。对于房主而言,他们依照合同交出了房子,实际是交出了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不是 货物、货款、预付款,也不是担保财产,对此应当如何认定?

  此外,于波在取得资金后,大部分用于经营活动而没有占为己有,这与诈骗罪的特征不相符。现有证据不能确切证明 “采取高价租入房屋、仅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于租入价出租房屋、而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就一定是诈骗的手段;也 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大部分(款项)被被告人于波及蔡敏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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