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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9:11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
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禁止规定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

  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有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草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单位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职场性骚扰最为突出

  有关调查显示,职场性骚扰已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性骚扰问题。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

  华坤女性调查中心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调查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于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调查也表明,性骚扰已经成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

  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调查也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其中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性骚扰。比如,新兴经济类型的单位中女性有40%曾遭受性骚扰,而在传统经济部门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不到18%。

  服务行业同样是性骚扰的高发行业,其中娱乐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问题更为突出。辽宁省妇联几年前对餐饮娱乐服务业的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服务业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据新华社电)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鉴定胎儿性别受行政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人体宴、母乳宴违法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与色情活动有关的贬损妇女人格的新形式,像人体宴、母乳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对这些现象喊打。

  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婚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据新华社电)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行政拘留最高期限减为20日

  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三十日减少为二十日。同时取消关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案讯问最长不超12小时

  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见,草案增加了相关条款,并增加“执法监督”一章。

  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据新华社电)

  《物权法》草案

  国资流失追究主管责任

  《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资流失主要有“四大暗道”:转让国有产权没有完全进入市场,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低估贱卖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管理层自卖自买,甚至利用不法手段虚构虚增成本和债务,转移隐藏资产,侵吞国有资产;一些单位内外勾结,低估贱卖国有资产;以预扣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名义压低产权转让价格,最终让受让方无偿占有这部分国有资产。

  会所、车库归谁有“说法”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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