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能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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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2日07:59 潇湘晨报 | |||||||||||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胜明:国务院在相关规定上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物权法(草案)明确讲,拆迁征地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没有国家规定的,要给予合理补偿。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偿费两项。最高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如果拿到征地的补偿费以后,先是村里的经济组织拿到,能否真正分到农民的手上?物权法对此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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