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挂靠 私人也可搞运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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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8:00 重庆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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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昨日,市政府法制办邀请我市部分客运线路的私营车主座谈,听取他们对《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交委、市运管局相关人士也参加了会议。据悉,此前渝长、渝万、渝开等数十条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对《条例》中有关“运输关系调整”的条款有异议。市运管局有关人士昨日明确表示,《条例》第48条拟取消挂靠私营的规定,并不是说私人不可从事运输业。
车主希望修改部分《条例》 据悉,我市于近日起草了新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新《条例》修订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48条,专门就运输关系调整作出规定:“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把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任何方式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不得接纳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客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该《条例》修订案经媒体报道后,我市一些私营车主对《条例》部分内容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若今后不让私营车主挂靠运输企业,有可能触及近10万人的从业问题,因此他们希望对《条例》第48条进行修改或取消。 建议成立线路客运公司 昨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班车客运行业自律协会筹备组,受30多条线路客运联营组的委托,阐述了部分私营车主的观点:以现有的线路客运联营组为基础,成立线路客运管理服务公司,每月按投资者在本线路车辆中所占份额分配红利,并组建监事会,对管理服务公司运作进行监督。 对于私营车主难以承担经营风险问题,他们提出:可向班线客运车辆收取安全风险基金,用于承担班线客运车辆发生重特大事故时除去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赔付。 众多个体可联合组建公司 对此,市交委有关人士表示,私车挂靠运输企业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现象。随着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已逐渐显示出弊端。 “不让挂靠,不是说私人不得从事运输业”市交委有关人士表示,只要达到一定开业条件,众多个体可联合组建公司,或者有实力的个体可自己组建公司,这种做法与《条例》中推行的“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并不矛盾。 同时,该人士也表示,对于部分挂靠私营车主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有关部门将会综合各方意见,制订出具体对策,争取用几年时间实现挂靠私营车主运输关系的良好过渡。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也表示,《条例》第48条在文字表述上确实有些误导,他们会考虑部分私营车主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会做适当修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