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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当事人“很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1:27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阜阳市原插花派出所民警陶伟在处理一起普通案件时,因强奸、殴打女当事人等恶行而获判重刑。败类警察被绳之以法固然大快人心,但通观本案具体情节,女受害人的所作所为则让人深感“怒其不争”。(《新京报》7月3日报道)

  女当事人的姐夫喝酒时与人发生争执,事后又被对方约人拦殴。如果殴斗中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理起来并不复杂。令人感到费解的是,女当事人
报案后,次日便宴请办案民警陶伟,并送现金4300元。随后又被陶伟索要现金3万多元,并两次遭对方强奸、一次被打骨折。女当事人的这番经历虽然令人同情,但她在整个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却令人十分失望。

  女当事人报案后为何宴请并送钱给办案民警?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担心民警不能依法秉公处理此案;二是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希望民警加重对对方的惩处。如果说宴请、款待行为尚可理解,那么女当事人在一再遭恶警强暴与殴打致伤之后,面对这一系列明显涉嫌犯罪的恶劣行为,她为何仍不报案而使自己一再“受伤”?对此,我们只能这样理解:女当事人要么对法律无知,要么对执法者严重不信任。在对恶警的一再纵容下,女当事人不幸地成了女受害人。

  法律意识应包括懂得法律规定、懂得按法办事、懂得依法抗争。由此看来,普通公民只有不断培养、强化法律意识,才能使自己远离不法伤害,并真正得到法律保护。

  作者:吴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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