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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起搏器无“身份证”索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5:1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患者龚兴文因其所安装的进口心脏起搏器无法正常使用,并发现该起搏器竟没有入境商检合格证明,遂以涉嫌欺诈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近15万元。昨日,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安了心脏起搏器病情反复

  原告代理人诉称,2001年7月9日,龚兴文因心脏病入住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同月16日,该院为其安装了一台编号为PDJ651647S的进口“美敦力”心脏起搏器,花费了5.67万元,但病情并未好转,并曾多次因起搏器工作不正常导致病情加剧。2004年6月和10月患者两次在该院接受治疗,其间该院告知患者,起搏器不能正常工作是由其血钾偏低引起的。

  今年3月10日晚,患者再次因起搏器无法正常维持心脏跳动住院。16日,院方称是起搏器电极出现轻微松动,需要做电极更换术。此时,患者家属才开始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医院出具该心脏起搏器的相关合格证明,但院方无法提供。随后,医院答应免费为患者更换一台具有入境商检合格证明的同品牌起搏器,效果良好。

  原告:医院涉嫌欺诈应赔偿

  植入患者体内长达3年多的心脏起搏器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院方明知PDJ651647S号心脏起搏器未经入境检验,产品质量可能存在问题,却仍将其植入患者体内,并隐瞒真相,构成了欺诈,应给予相当于该起搏器售价两倍、即11.3万元的处罚性罚款。同时,院方的诊疗行为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给予3万元的精神赔偿。

  被告:当庭提出做质量鉴定

  院方代理人辩称,患者多次身体不适是由其血钾过低和长久摩擦导致电极松动引起的,并非起搏器质量问题引起的。这些可能出现的术后症状,院方在手术同意书上已予以明确。再者,2001年,国家并未规定进口心脏起搏器需要一机一证,医院出具了有关检验证明,尽到了质量把关义务。但院方未向法庭出具该起搏器的进货单及财务入账证明。对此,该院称该起搏器的主要“身份证明”找不到了,但当庭提出可对其进行质量鉴定。

  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此外,院方辩称其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并称该院已提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不日就会有结果。鉴于上述两项重要鉴定正在申办中,法庭质证完毕后,宣布择日再审。

  记者郑军实习生杨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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